法律比较研究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系及与之相关的观点、制度和规则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法律比较方法的核心是通过比较来认识某一国家的法制或某一法系。法律比较方法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方法是对同时期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对象进行比较,例如,比较不同国家同一时期的宪法。第二种方法是对不同时期的对象进行比较,例如,比较研究几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法律比较的方法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6世纪初古希腊执政官就开始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当时许多城邦国家的法律。但是,将法律比较方法提高到理性层次则是近代的事情。学者一般认为,孟德斯鸠是比较法学的创始人。孟德斯鸠对许多国家的政体和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写出了著名的《论法的精神》。法学家自觉地和系统地把比较法学作为一种科学方法或一门法律科学普遍应用,是19世纪中叶开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增加无疑是法律比较方法普遍化的直接原因。1831年法国在法兰西学院设立了第一个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巴黎成立了比较法学会。同年,英国牛津大学也开设了历史比较法学讲座。1895年,英国成立了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在法国巴黎第一次举行了国际比较法学大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法律比较方法的应用更广泛地发展起来了。1949年,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支持下建立了国际比较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在全世界普及对外国法的研究,并在法律科学中采用比较的方法,来鼓励各国相互了解和传播文化。该委员会还发起编辑了《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于1971年起陆续出版。法律比较研究方法把世界上的主要法律制度划分为法系。同一法系的成员在法律制度、结构、内容、措施等方面相似。当今世界上主要的法系有:(1)大陆法系。指主要依罗马法为依据的法律制度。(2)普通法系。主要指以英格兰普通法为依据的法律制度。(3)混合法系。这种法系的国家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但又受到普通法系思想和规则的很大影响。(4)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先前属于大陆法系,后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为基础创立了新的法律制度。(5)宗教法系。这一法系的国家以法律调整特定国家中教徒的生活。如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制度、穆斯林国家的法律制度等等。法律比较方法历史虽然很长,但其价值近代才日益被现代法律和法学研究认可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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