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保护原则
国外的一种刑法理论和原则。认为刑法之所以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或威胁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法益,因此,刑法只是在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学者提出了刑法的任务应当由传统的维护国家政权和统治人民转向保护法益为重心,使法益概念在犯罪构成中占居显著的地位。法益保护原则是针对法律伦理主义而提出,法律伦理主义认为,刑法具有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任务。法益保护原则则认为,刑罚本身是一种痛苦,不是维护伦理道德的恰当手段,尤其是现代社会,伦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社会对不同的伦理价值观应当宽容,如果刑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伦理道德,容易在刑法名义下强制人们服从自己的价值观。尽管大多数犯罪在侵犯法益的同时也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例如杀人、强奸等犯罪,但是,诸如通奸、同性恋之类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法益,因而不应当做为犯罪行为处罚。法益保护原则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刑罚的性质和功能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可能是完整的,也就是说,刑法只能保护较为重要的法益(社会生活利益),而对法益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往往会受到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其二,当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而且犯罪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保护原则的实现就会受到它国主权的限制,涉及国与国之间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冲突。中国刑法没有明确将法益保护原则作为刑法原则予以规定,但是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却是刑法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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