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类型,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秩序,破坏国家司法权职能的正常发挥。其中有的犯罪除侵犯国家司法权客体外,还有可能侵犯其他客体,如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有可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司法机关主要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此外还有行使部分刑事司法权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监狱等有关部门。(2)犯罪客观方面即表现为各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如干扰法庭秩序、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破坏监管场所管理秩序,等等。(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可由特殊主体构成,如伪证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脱逃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则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等等。(4)犯罪主观方面皆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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