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国家秘密涉及的重大国家利益。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它是指关涉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并不得泄露的事项。包括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等各方面的秘密。根据其重要性,按其密级,包括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以外的情报、信息等,不属本罪的对象。(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窃取,指通过盗取文件或使用窃听、窃照等手段秘密取得。刺探,是指口头打问、追问、诱导对方泄露国家秘密,或实地观察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行为人没有主动窃取、刺探、收买,而是对方主动泄露而得知国家秘密,不成立本罪。行为人实际上获取了国家秘密的,才成立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目的,但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和收买。如果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仅成立刑法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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