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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对象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公证活动中公证机关的证明对象。公证对象一般分为:(1)法律行为;(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指书面法律行为形式(如合同、遗嘱、委托书)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债权文书、专利文书、商标注册证书、成绩单、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其证明范围包括:文书的内容是否属实;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译本等是否与原文相符,译文是否与原文相符等;(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5)保全证据;(6)其他法律事务,如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公证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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