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它不仅侵犯国家机关活动的正常秩序,而且同时也侵犯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行使权力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堵塞言路、妨碍公民申诉权之行使等利用公权的名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二是超越职权权力范围,如行政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等擅自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事务的行为。中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作出限制,其含义是指,对于《刑法》已经规定为独立罪名的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其独立罪名及其法定刑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本条之规定,此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的具体体现。(3)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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