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权的限制
指中国现行《婚姻法》有关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项:一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二是对特定条件下男方诉权的限制。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诉权加以限制,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同时也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保护军婚的优良传统由来以久,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各个革命根据地的法规、条例中就有此类规定,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继承了这一传统。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于双方提出的离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该规定。对特定条件下男方诉权的限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规定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孕、产妇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妇女的身心健康以及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起到了特殊的保护作用。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是对男方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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