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
以物权行为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有关物权变动规则的原理。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先提出。他认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物权契约”:(1)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2)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3)交付必须具备外在的形式。据此,一般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一是债权行为。它使出卖人承担交付出卖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在这一阶段买受人还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二是物权行为,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的移转的行为。后世德国法从萨维尼的理论中提炼出了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观点:(1)分离原则。即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和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是两个法律行为,各自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要件。(2)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3)物权变更的形式主义原则,即公示要件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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