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R.V.
【介绍】:
社会法学的开创者之一。主要代表作有《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的目的》。在法的起源问题上,耶林提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的生命即是斗争,新法要诞生,经常要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他认为法的历史上所记载的伟大成果,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除、土地所有、营业、信仰自由等等,无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而始告胜利。在人类争取权利现实化的过程中,斗争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的利益冲突导致权利的斗争,个人权利如此,民族的权利也是如此。民族的权利在国际法上通过战争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的权力通过人民的暴动、骚乱和革命的形式表现出来,个人的权利在人类的早期通过决斗的形式表现出来,后经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耶林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是维护人的生存权的内容之一。对人类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也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是主张权利。如果没有权利,人将归属于畜牲,因此,罗马人把奴隶同家禽一样看待,也就是说,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耶林的结论是,法是各种制度的总和,其中各个部分又各自包含各自物质和精神的生存条件。相对于物质价值而言,精神的生存条件是更重要的价值,耶林称之为理念的价值。这是一种理想主义,而这种理想主义植根于法的终极本质中。耶林区分和分析了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观意义上的法之间的关系,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即具体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而获得,同时又返回到法规。权利人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所以,权利的主张是权利人对社会所负的义务。法与正义在一国中兴之际,光凭法官在法庭上审案、警察巡逻是不够的,它要求每个人都相应地加以协助。因而说,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斗士。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就是对法本身的侵害和否定。耶林呼吁,斗争是法律永远的天职,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自己的权利。另外,耶林在民法和国际私法方面也卓有成效,在西方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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