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的对称。指2人以上临时纠集在一起或事中形成犯罪合意、共同实施某项特定犯罪活动的共犯形式。主要特点是:(1)主观上,行为人可能事先达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也可能事到临头才猝发犯意并以心照不宣、一呼百应或三言两语达成默契的方式共同犯罪。(2)客观上,其作案方式可以是没有分工的简单共犯,例如大家都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有实行犯、帮助犯等分工的复杂共犯。(3)无论是简单共犯还是复杂共犯,都属于狭义的无组织的共同犯罪。广义看复杂共犯往往是事先有所通谋的共犯,既有实行犯、帮助犯之分,当然要“组织”一下,但这种组织乃一事一罪的聚合,事后即散伙,相互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长期从事系列犯罪活动的严密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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