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客体
又称“犯罪的共同客体”。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而每一具体犯罪都要直接侵犯一个或几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各种犯罪不仅表现形式不一,而且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也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一切犯罪都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侵犯了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同属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基础。中国刑法典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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