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民事法律行为
又称“准法律行为”。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与当事人的意志、感情有密切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同一效力的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如下三种:(1)意思通知,指效果意思以外的意思表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承认催告、承认拒绝等等。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在表示意思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意思通知是单方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一般在达到相对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意思通知的当事人实际上也有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效果意思,只是这种意思仅仅通过通知对方,就能够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而已。因此意思通知仍属于意思的表示行为。(2)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指行为人将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通知相对人。观念通知的种类有:①表示纯粹观念的通知,如承认他人的权利的存在。②主张某种事实。如代理人主张代理权的存在。③单纯通知某种事实。通知过去事实的,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清偿标的物提存的通知等等;通知现在事实的,如标的物瑕疵通知;通知将来事实的,如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感情表示,指表示人表达其感情,但感情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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