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是有关船舶碰撞中法律问题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于1910年布鲁塞尔第三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的,自1913年3月1日起生效。该公约共17条,主要内容是:规定船舶碰撞的定义,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诉讼时效,碰撞后的救助责任以及公约的适用范围等,最重要的是关于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原则。尤其是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均犯有过失时,每一艘船舶应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突破意义。该公约得到了世界很多国家的承认和接受,许多国家据此制订国内法律,对于碰撞责任的确定、碰撞后的救助责任等,均与之保持一致。因此说,《1910年碰撞公约》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各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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