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权
公民的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是基于人本身的存在而须臾不可分离的一项权利。公民只要出生了,无须作任何意思表示为任何行为,都当然取得这些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人格权又被称为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实际上,人格权仍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我国民法中规定了一些主要的人格权如健康权、姓名权等。尽管已基本形成体系,但仍是属于粗线条的规定。有一种理论认为对于人格权可以作这样的分类,人格权根据其具体的权利内容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又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劳动能力权;后者又可分为尊严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标表型人格权。尊严型是指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与人的尊严和社会评价密切相关的权利。自由型是指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民法中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婚姻自主权就是内心自由权的内容之一。标表型是指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个体表面特征密切相联的权利。这种划分方法中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有的已超越了民法中现有的规定,有的是由刑法、婚姻法等法律加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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