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
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主体中都属于继承参与人。遗嘱代书人是指受遗嘱人的委托,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记录下来并经遗嘱人认可无误后制作遗嘱书的代笔人。继承法规定遗嘱代书人是很必要的。有些没有文化的文盲或半文盲他们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为保证他们的遗嘱自由,只有请代书人代他们书写。就是对于有文化的人,也可能因为疾病等原因而产生障碍,不能亲自书写遗嘱,而必须请他人代笔。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证明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订立的时候,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才有效。对于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继承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法的一般原理和实践中的一些作法看来,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应符合以下要求:(1)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都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他们都必须年龄在18岁以上并且精神正常。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代书人或见证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由他们代书或见证的遗嘱无效。但如果对一个遗嘱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其中至少有二人是合格的见证人,那么此遗嘱有效,不必论其他见证人是否合格。(2)代书人或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明白遗嘱所用语言的人。这是要求代书人或见证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内容、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具有阅读和书写能力,看不懂遗嘱的内容,不通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宜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是因为这些形式的遗嘱易被人伪造,篡改,不如此不足以保证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代书人和见证人是遗嘱人的意愿不被歪曲的重要保证。代书人和见证人只有了解遗嘱内容,明白遗嘱所用语言,才能保证他们完全理解了遗嘱人的真意并保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和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明文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他们有债权、债务关系,亲戚关系等的人。他们不能作为见证人和遗嘱代书人是因为他们和遗产存在利害关系,遗产如何分配会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切身利益。为保证遗嘱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意,为防止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出于私利而歪曲遗嘱人的意思,排除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人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是完全必要的。对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因为遗嘱形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遗嘱的可靠性,所以不存在见证人的问题,也不存在代书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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