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力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 民法卷 作者:崔洪夫, 夏叔华 朝代:1999-07-01 专题:书籍

指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这表明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结合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可知,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都有遗嘱能力,可以享受遗嘱自由的权利。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年龄和智力状况的局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后果,而遗嘱是一种较为重大的,要式法律行为,所以法律规定,他们不能设立遗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因为他们没有遗嘱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这表明,我国继承法坚持以立遗嘱时为决定遗嘱能力的时间标准。精神病患者的情况稍为复杂一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他精神正常时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有效。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已经治愈,精神已恢复正常状态时,应认为他有民事行为能力,当然地他也具有遗嘱能力,在这种状态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有效。我国继承法并不否认盲、聋、哑等有障碍的人的遗嘱能力。盲、聋、哑等有障碍的人可以采取他们自己认为适宜的遗嘱形式来处分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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