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
以自己的信用和财产作担保,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清偿能力,依中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如没有具体约定,一般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和其他从属于主债务的负担。有多个保证人时,如没有相反约定,多个保证人间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可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将其抛弃,保证人仍享有此抗辩权;(2)求偿权和代位权。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可代位行使债权人得对主债务人主张的一切权利;(3)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保证人可基于法定原因向主债务人请求除去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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