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
处置财产,变更其现状或性质或使其归属发生变动的权利。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指财产通过法律事实而消灭,主要是指将财产通过使用消耗掉,如将肥料施于田地,原料投入生产、把粮食吃掉等;后者指按照权利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包括所有权的让与,抛弃、转让占有和使用等权能以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如赠与、出卖、出租、转让等。过去认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没有处分权就意味着所有权的丧失,所以通常只能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但随着社会化转变下生产的增值性的加强,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处分逐渐分离,对所有权的理解转而强调最终的剩余归属权,而处分权能也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凡法律规定或依所有人的意思享有处分权的人,即使是非所有权人也有权处分相关财产,而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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