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实在说
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法人作为一种实体,并非法律抽象的产物,它实际上是现实社会客观存在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的真实存在。在法律认可法人的主体地位之前,法人作为一个实在的主体已经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它有自己的意思能力,能够独立地从事各种活动,因此,并非是因为法律的认可而独立存在。法人实在说又可以分为法人有机体说和法人组织体说。根据法人组织体说,法人之基础不在于它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它有适于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组织,此种组织实际上就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社团或财团。法人实在说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根据,为从法律上更好地规范法人制度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同时,法人实在说为现代公司制度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如公司机关理论,公司权利能力理论和行为能力理论以及公司侵权责任理论。但是,法人实在说也有其不足,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法人并不同于以前的法人,在法人产生的初期,法人虽然的确是存在的,但是它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是法律规范的结果。因此,真正的法人,其产生、发展和完善,从来就不是法人自觉自愿的结果,而是法律调整和规范的结果。离开了法律,法人制度不可能产生、发展和完善。而法人实在说将法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说成是完全自发的,这是不符合实际,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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