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过失损坏交通工具,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危害的对象不仅仅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及多数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其中包括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交通工具,并且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重大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引起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之结果是因为过失,即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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