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
指民事主体因为特定目的而一时居留的处所。“一时”并非必须为暂时,只要当事人没有永久居住的意思即可。居所与住所的主要区别在于:(1)住所需要永久居住的意思,而居所则不需要久住的意思;(2)住所一般是单一的,而居所的数量则不受限制。居所一般与住所发生同一法律效力。中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在国外,居所视为住所还有以下情况:(1)当事人的住所无从查知的;(2)在国内无住所的;(3)因特定行为选定居所的。在住所不明期间,居所发生住所的法律效力后,嗣后即使查明住所的,其法律关系不得变更。例如债务人因为债权人住所不明,而于其居所提供服务,发生受领迟延的,嗣后其住所查明时,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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