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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书籍:法律辞典 作者:法律出版社 朝代:2003-1-1 专题:书籍

指调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法律冲突的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有三种。第一种是以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其国籍所属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始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二种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决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第三种是以当事人的行为地法作为决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国法》。1930年在日内瓦签订的《解决汇票、期票法律冲突公约》和1931年在日内瓦签订的《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都把当事人的行为地法作为决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这两个公约的第2条规定,凡因汇票、期票、支票而受约束的人,依其本国法为无能力者,如在外国签发,而依该外国现行法律为有能力的,视为有能力而应受其约束。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方面的新的发展趋势是,在商业交易中,一个人依照行为地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根据其本国法或其住所地法而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反映了这种发展趋势。该法第97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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