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制秩序及其国家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上,本罪行为人表现为实施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方面出自故意,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实施上述特定行为时,具有以此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确定目的;(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纳税主体,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单位。对犯本罪的行为人,中国《刑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财产刑前,务必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后,方能行刑。中国《刑法》第204条规定,对犯本罪的行为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本条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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