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
共同犯罪人之一,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人。“被胁迫”,指行为人在身体上遭受暴力威胁,抑或精神上受到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的胁迫,在并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动地参与了他人发起的共同犯罪。“其他方法”,指非暴力性的精神威胁法,如以张扬他人隐私、断人生路、破坏他人好事等方法来威胁他人。但这种“被胁迫”与非自己意志支配下的身体行动不同。前者受到胁迫时,其主观意志对其客观行为的支配作用虽然受到一定影响,但其意志活动对其行为的支配力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与否依然处于可选择的境地,虽然这种选择可能给行为人带来当下或者尔后的健康权利、经济权利乃至生命权利上的不利,但行为人仍具备自主自己身体动静与否的意志自由。否则,倘若行为人处于根本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左右自己行为的境况,则此类非经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的行为——胁迫者自己构成间接正犯,受胁迫人无罪。正因为胁从犯的行为是自己意志活动的结果,因而,刑事立法上确认此类人等的行为构成胁从共犯;另一方面,在暴力或其他方法的胁迫下,胁从犯的意志活动确实受到了牵制或影响,因而在处罚上,立法机关又对其作了实事求是的减免规定。中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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