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对外效力
指债对于债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债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承认。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虽然不是债的当事人,但可依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2)债的保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债的保全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以其债权对抗特定的第三人,如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3)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时,租赁关系仍然对该第三人有效,即所谓的租赁权的物权化。(4)不法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而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法侵害债权发生后,债权人可对侵害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该理论使债权的效力扩及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指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应负照顾、保护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依合同法的原则给予赔偿。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一般指基于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关系而应受保护、照顾的人,例如债权人的近亲属、受雇人等。债的对外效力虽已得到广泛承认,但由于第三人仅在特定情形才受债的效力的影响,故在决定债的效力所及于的第三人时,应根据具体的债的关系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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