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对称,指欠缺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但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要适用公平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而且过错推定也广为应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没有统一的构成要件,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有不同,而且在举证责任上,也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特殊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而且只需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受到损害即可,不必证明被告的过错,这是因为在许多特殊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常常控制了致损原因,而受害人因为缺乏专业知识或处于极不便利的状态中,难以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方法。在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中,抗辩事由不像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那么广泛,相反的抗辩事由常常是限定的,加害人只能就法定的抗辩事由举证,才能使其免责。例如在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才能被免除责任。加害人即使证明受害人有过失,也不能免除责任。我国民法规定了致害主体特殊、致害的业务活动特殊、致害的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等一些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此外,其他一些行政法规中也有零星的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如关于医疗事故责任或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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