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民事诉讼实践,为民事诉讼立法提供基础,而民事诉讼法一制定,又反过来严格规范着民事诉讼活动。因此,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可见,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即由国家制定用以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主要的特点有:(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划分为许多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这种调整对象是其他法律部门没有且无法予以代替的。(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既不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又不是一般法,而是位处两者之间的基本法。同时,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也处在基本法的位置上,其他民事程序法都不得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相违背。(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法律就其作用而言,通常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规定程序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它是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予以实现的法律。程序法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我国除民事程序法以外,还有刑事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广义之分,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别。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就是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宪法和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如宪法、法院组织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它虽然不是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的,但它对民事诉讼仍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要遵守,而且,人民法院也必须严格遵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其他司法部门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广义的或说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有关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包括婚姻诉讼、专利诉讼、商标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和海事诉讼的规定)、批复、意见、解答等等。此类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法律法规呢?当然不是。但它是依法制定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它只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法律的解释。所以,这些规定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诉讼中的争议,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里应当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法律所作的规定、批复、解答等等,都属于司法解释。这种司法解释不同于立法解释,又不同于学理解释,其特点是只能对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作出解释。既不能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和补充规定,也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相违背,否则,就不具有约束力。我们研究民事诉讼法的这一特点,在于使广大的司法审执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明确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它集中、全面、系统、完整地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既方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学习查阅,参加民事诉讼,又方便法院审执人员依法办案。在执法过程中明确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及时地为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指导,对法典中某些条文的内容寓意给予具体明确,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充分认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广泛性,民事诉讼法渊源的多样性,以便顺利地进行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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