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特色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体例结构上的特色,集中表现在:(1)以总则为纲,统揽全法,突出纲的统帅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体例结构上,由总则和分则二部分所组成。总则把立法的依据、指导思想、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诉讼制度、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诉讼费用等作出明确的集中的规定,以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统揽全法,使总则起着民事诉讼立法通则的作用。(2)以普通程序为审判程序的基础,便于适应民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中,首先集中全面地规定了普通程序,以体现其不仅是第一审程序的基础,而且也是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因为,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均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3)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有机结合,来体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决性和彻底性。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把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二者融为一体,都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程序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产生和赖以存在的前提,而执行程序又是审判程序的后盾和保证,它们两者形影相随,共同为实现整个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服务,形成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特色。(4)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特殊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篇,是为了适应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在程序上所作出的专篇规定,它依然属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凡涉外篇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理,而在特别规定中没有作出规定的,仍必须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种立法体例结构既方便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了解、熟悉和掌握涉外篇的特殊要求,也非常方便法院审判人员查找适用。从而,形成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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