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两者之间关系也较紧密。从法律性质上讲,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是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性质、任务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是一致的。前者不仅规定民事、经济审判,还规定刑事的和其他形式的审判,其中民事、经济审判任务,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所以,两者是彼此相通,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由于这两个法律同属审判法的范畴,因而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活动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许多地方是相同的。如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基本诉讼制度如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和回避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虽同属审判法,但其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其主要不同在于:首先是两者各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调整人民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其次是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也不同。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方面的问题,而人民法院组织法调整的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全部问题,即它不仅涉及民事、经济,另外还有刑事的、行政的、申诉告诉的审理和执行中的问题。最后是两者特殊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某些原则和程序,只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不适用法院的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反之也是一样。如处分原则,特别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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