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规则
赔偿权利人因与引起损害的相同的赔偿原因而获得利益的,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时应从损害中扣除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该利益作为实际赔偿的金额。这种损害与利益的抵消,称为损益相抵规则。也有学者认为称之为损益同销原则更为恰当。损益相抵规则系贯彻损害赔偿的目的,即损害赔偿是以填补被害人的损害为目的,并非因此使其反而得到利益,而当受害人因损害的同一原因反而受有利益时,则应以扣除该利益后的损害为其实际蒙受的损害。损益相抵规则属于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问题。因债务人赔偿损害的范围以与赔偿原因(如债务不履行、侵权行为或法律的其他规定)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为限,所以扣除利益的范围也应以与赔偿原因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利益为限,但并非一定基于同一损害发生的事实。例如,约定空运的运送承揽人违约而进行海运,因船舶沉没运送物品灭失时,则因廉价的海运费用而节省的运费应在运送承揽人的赔偿金额中扣除。其中,节省费用的利益是海运,而物品灭失的原因是船舶沉没的事实。应扣除的利益包括财产价值的增加(积极利益)也包括既存财产的得以减少。应扣除的利益应是新生的异种利益。例如供货方迟延交货致使买受人停工待料,虽造成损失,但因停工而节省的电费这一新生的异种利益应予扣除。损益相抵规则对于恢复原状也可适用。但因恢复原状不如金钱容易扣除,故对于赔偿义务人的全部原状恢复,赔偿权利人往往只能以交出或让与所得利益的方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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