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
在中国,指一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另一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生效的民事判决的制度。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委托法院应当发出委托函件,委托函件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受委托的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情况函告法院。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在收到委托法院请求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并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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