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具体包括国家的本质(国体)、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国家的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以及组织与活动原则、国家的标志(国旗、国徽、首都)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普通法律规定和解决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涉及的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如刑法规定的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内容,民法规定的是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婚姻法规定的是关于婚姻和家庭方面的内容。(2)宪法的效力和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它相抵触,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作出明确规定,如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来西亚联邦宪法第十条也规定:“本宪法为联邦最高法律,凡法律与本宪法不符合者,其不符合部分应归无效。”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就决定了一般的法律或者普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在法律效力上不得同宪法相冲突。(3)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宪法是实现国家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故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和修改宪法时,一般国家都规定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或代议机关制定与修改,有的国家还成立专门的制定与修宪机构,有的国家还要交全民讨论或全民公决;二是通过宪法和修改宪法时,一般都要立法机关全体成员的2/3或3/4的绝对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只要半数以上通过则可。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对于普通的法律,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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