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宪法思想

毛泽东同志对我国宪法概念、宪法的产生、制宪的原则、制宪的目的和宪法的实施与遵守等有过一系列论述。这些精辟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其主要论点是:(1)关于宪法概念。他曾说:“一个团体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个论断揭示了宪法的特殊地位和纲领性的作用。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需要有一个总的章法,即由权力机关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出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制度、国家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统治阶级需要规定的其他重大的事项,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治国总章程的根本任务。在这个治国总章程面前,其他各行各业的各种具体章程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个总章程,不得与其相悖,否则具体章程就失去了法律效力。(2)关于宪法的产生。毛泽东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宪法的发展史时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期开始搞起来的。”他首先肯定宪法产生的观点,即具有近代特征的宪法,只有在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的进步阶级,向阻碍社会进步发展的封建君主制进行革命斗争,最后取得胜利的产物。也就是说,具有近代意义、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在内容上包括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政治制度、根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这些宪法的内容的发明者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毛泽东关于宪法的产生论述,对于我国宪法的制定、落实与发展,对宪法的比较研究与借鉴,都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3)关于宪法的原则。毛泽东提出的关于宪法制定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领导机关的意见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总结经验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如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毛泽东认为,制宪和修宪都是总结宪政经验的过程,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也要总结现在的经验,而且要以总结现在的经验为主。如毛泽东所说:“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们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外国经验的结合。”毛泽东在谈原则性与灵活性问题时说,在制定宪法时,必须把关系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原则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全社会一体遵行。因此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他还说,“搞宪法就是搞科学”,不能写“不适当的条文”,受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干扰。关于制宪的目的是行宪的问题,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要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对于行宪的问题,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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