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由于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而民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所以它们的关系比较密切。有些概念是经济法和民法共同使用的,如法人、自然人、代理、时效、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有时,还表现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联系和交叉。但这并不能说明经济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在外国,“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中,民法(包括合同法、民事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和家庭法)和经济法(反托拉斯法和对私人交易的公共调整)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问题》,吴大英、沈宗灵主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第242页。)很清楚,在这类国家中不发生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离问题。在古代,事实上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规范,它们都是共处于“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之中。既然在诸法合一时期已经有了经济法,分离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当前,虽然我国的经济关系正处在不断发展之中。但是,关系密切的经济法和民法是可严格区别的。(1)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着各自的经济关系,有明显的区别。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而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来看,它具有管理的因素,即国家领导和组织经济的因素,而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则不具有上述因素,如对于计划、商标和专利中的管理关系、企业内部承包关系等。(2)主体不同。经济法主体比民法主体范围要广泛,并不限于法人和自然人。经济主体有:国家机关、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进行经济活动的非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分厂、车间、门市部、班组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农村承包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法主体一般只限于法人和自然人。(3)调整的方法不同。经济法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而民法是采用平等协商的方法进行的;经济法不仅有惩罚,还有奖励,而民法很少采用奖励的方法,就惩罚来看,经济法采取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方法给予相应的制裁,而民法是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方法给予相应的制裁。(4)处理程序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民事财产纠纷就没有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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