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我们知道,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只能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渐进,离开了经济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就无从谈起。邓小平同志说得好,“发展才是硬道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靠经济的发展”。这是非常正确的。发展经济离不开发展生产,只有生产搞好了,创造的物质财富多了,国家才能富强,人民生活才能改善。1995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接近3万亿元,比前五年增加了两万多亿元;城乡新建住房43亿平方米;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在发展中,建立、健全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并不是提倡大锅饭,而是在分配中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注意的是,就是在生产高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之后,也还要发扬艰苦创业的传统,注意克服分配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这正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决定的,这是制定经济法规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出发点。(2)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特征。公有制经济,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胜利成果,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物质保障。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等,其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依法管好用好国家财产。企业的领导者既要对国家负责,也要对本企业职工负责。单纯地为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国家根本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国有经济的保护,不仅仅是当全民所有制经济遭到侵犯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更重要的是运用经济法对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如: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国家应保护其合法权益,运用经济法鼓励、指导和帮助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私人资本,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保护它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在一定条件下的发展,对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增强第三产业等都有重要意义,也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国家在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同时,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其他经济成分,还有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等。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有条件的设立,能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应当切实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应是我国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3)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项原则如果能在经济法中充分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就将稳定高速发展。要体现这项原则,经济法应处理好加强宏观调控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看,就是将以上关系规范化,并使这种规范能适应经济发展中的动态变化。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发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二者是统一的,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必须从这两方面着手。使宏观调控不阻止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市场也不得灵活到任意而为。这种分寸,正是经济法应该保证的,不但要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间接调控方面的经济立法,还要加强市场经济维护竞争秩序方面的经济立法。使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程度和形式,能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运用经济法来保证其动态变化的衔接。最好在一般情况下能做到自动调整,特别需要时才能由国家直接调控。不允许出现经济关系法律调整中的盲点,既不能出现某种经济关系宏观不调控、市场也不加以规范的情况,也不能出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范矛盾的情况,而是应该使宏观调控和市场规范相互协调配合,达到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通过价格和竞争的规范,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4)加强经济责任制与经济核算制。经济责任制,是根据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社会分工的不同,把人们的权利、责任、利益和效益加以明确规定,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使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经营管理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制,必须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确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以正当合法的手段,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并积累资金,增加收入。加强经济责任制,就是要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任务作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并提出严格要求,给予完成任务的条件,奖罚分明,使所有人员都围绕着提高经济效益而共同努力。经济责任、经济权限、经济利益的密切结合,是一切经济责任制的共同特点。经济责任制是一项基本的、综合性的经营管理制度。它涉及社会生产经营全过程。在处理责、权、利三者关系时,责任是核心,是第一位的,按照责任决定权限的大小和利益的多少。在处理物质利益关系上,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要按劳分配,使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同他的劳动成果的质和量直接联系起来。完善经济责任制,还必须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由经济法来使其规范化。经济核算制是对企业和劳动者进行考核、监督和奖惩的基本依据。它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劳动耗费和成果进行严格地、科学地计算、分析、比较,求得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制度。尽快建立健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件紧迫任务。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或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计算、测定和描述的宏观经济信息系统,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工具。我们一定要建立和健全科学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对产品和劳务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程度。可见,实行经济核算制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推进技术革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它赋予企业以内在动力,推动企业不断地完善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经济核算制又是与经济责任制密切不可分的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就不能不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没有严格的经济核算,也很难区分经济责任。因此,它们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5)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向,就是要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针对过去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的弊病,采取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来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原有的活力。政企分开的基本要求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国家特别批准。这就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是经营的主体,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企业法人。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控股公司,发展一批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其在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的作用。政企分开后,政府对经济的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如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和政策;制定资源开发、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的方案;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部署重点工程特别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汇集和传布经济信息,掌握和传布经济信息,掌握和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管理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等。同时,还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此,还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把综合经济部门逐步调整和建设成为职能统一、具有权威的宏观调控部门,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等等。政事分开就是政府和事业单位分开。政府实行公务员制度。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关自律性行业的管理。(6)自愿平等、互惠有偿和诚实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地位平等,维护公平竞争,这就必然应遵循自愿平等、互惠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不但要求市场主体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市场竞争中,必须出于自觉自愿,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互惠有偿,互惠是指市场主体在交易中都有利,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互惠交换,不允许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能乘人之危。有偿,在进行交易中应该是等价有偿的,必须按交换物的价值,偿付一定的报酬,不得无偿占用。诚实信用是商品交易中的重要原则,交易双方必须以公平、善意、真实和诚实的态度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欺骗、胁迫来骗取信任。在履行义务方面要讲求信用,说一不二,真诚实在,当然更不能利用商品交易搞违法活动。(7)保护社会主义竞争。为了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使社会主义竞争普遍地展开。竞争与商品经济并存,商品经济靠竞争发展,这是社会历史的必然。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普遍化,也就把竞争推向普遍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既然要发展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竞争中,那些消耗少成果大的企业,职工获得的物质利益就多,反之就少。每个商品生产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价值尽快得到实现,必须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接受广大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这就是通过市场开展竞争,优胜劣汰,促使每个企业力求降低成本,获得更多的利润,从而既能为国家多做贡献,也可以使企业和职工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从而把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地结合起来。我国社会主义竞争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增加社会积累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的。所以,在运用经济法保护正当竞争的同时还必须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使之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以便更好地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地发展。我国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还需进一步配套和完善。从另一个方面看,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考虑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这是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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