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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的概念和依据
(1)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在两国法院之间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为对方代为进行的一定诉讼的行为。司法协助内容主要包括:①协助送达诉讼文书。②代为完成法院委托的诉讼行为,包括委托调查传询证人,搜集证据等。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关的裁决。(2)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同外国法院进行一般司法协助的根据是:①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家间实际存在的司法上的互惠关系。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相互接受委托义务,必须是双方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或在事实上存在着互惠关系,否则,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均无接受委托协助之任务。目前,就一般司法协助来说,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主要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公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7年)等。②司法协助必须由外国法院正式委托。外国其他任何机关的委托,我国法院均不予受理。③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必须符合协助原则,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否则我国法院应予驳回。④外国法院委托办理的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否则,应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⑤外国法院委托代为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委托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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