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3次起草民法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制的完备需要通过制定法典来体现,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至今尚未颁布民法典。但是,从国家领导人到各立法机关,一直筹划着在我国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40多年来,立法机关曾经3次组织民法起草工作、制定民法典。第一次是在1954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当时全国人大机构刚刚建立,即着手进行民法起草工作,由法制委员会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和部分院校教师30余人成立民法起草班子,经过两年多的工作,于1956年12月基本完成了初稿,共433条。由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构成。然而,由于1957年“反击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猖狂进攻”的斗争和1958年“大跃进”等政治运动的到来,民法草案试拟稿被扼杀在摇篮中。第二次起草民法典是在1962年,经过3年经济困难时期,人民付出巨大代价,认识到发展商品经济的重要性,在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过程中,毛泽东主席发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的指示。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国家机关和部分院校及研究所成立民法起草班子,并于1964年7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共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及财产流转三编、24章。试拟稿刚刚铅印成册,准备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由于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是压倒一切的任务,随之又开始了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使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再度夭折。第三次起草民法典是在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彻底纠正了“左”的干扰。随着农村承包制的实行、国有企业扩大自主权,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法对商品经济的调整职能日显重要,因此制定民法典已成为各行各业的普遍要求。国家领导人和立法机关也认识到民法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迫切需要。早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提出,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其中包括民法。在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抓紧民法的制定工作。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经历三年,三易其稿,于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第四稿。该草案共465条,八编。第一编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第六编继承;第七编民事责任;第八编其他规定。但是,由于民法比较复杂,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又刚刚开始,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经验都不够充分,短期很难制定出一部完备的、成熟的民法典。因此,在民事立法上采取边研究起草民法典、边制定有关的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以便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次民法典的工作又暂时告一段落。立法机关集中精力制定社会急需的单行民事法律。当然,这决不是放弃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规划正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着手研究物权法。当各个单行的民事法律起草与修订完备之时,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必将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此,必需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便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充分的规则。”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抓紧时间尽快地制定出一部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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