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于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是在一大批单行民事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仍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特别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制定的。1982年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暂告一段落后,民事立法采取抓紧先制定一批社会急需的、条件又比较成熟的单行法的方针。经过几年的努力,一大批单行民事法律先后出台。1981年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85年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继承法》。国务院根据授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一大批民法规范。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借款、仓储保管、财产保险等经济合同条例相继施行。此外,还制定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由于是针对具体的社会关系制定的,不可能对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规范,尤其缺少民事活动中共同准则的规定,如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的法律规定。于是,1984年夏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1982年民法典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制定《民法通则》。起草小组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于1985年8月15日草拟出《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1985年11月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初步审议。根据委员长的建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85年12月召开了有民法、经济法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经过反复讨论,完成了《民法通则》修改稿,又经广泛征求意见,对《民法通则》(草案)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稿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15次会议审议,然后提交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正式通过,并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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