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这一概念通常可以在三个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部门法之一的民法;二是民法典;三是民法学。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民法的任务就是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凡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典、法律、法规、条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都属于它的范畴。民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居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地位。作为部门法,它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民法是大陆法系的用语,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的市民法,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都是由市民法转译过来的。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一个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由日本学者将荷兰语、法语、德语的市民法借用汉字译成的。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在我国就叫作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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