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审议通过,将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实施。《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采取修改决定、补充完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实施无疑是我国刑事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是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从此,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正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结束了办理刑事案件只凭政策、单行法规或者无法可依办案的历史,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程序。16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保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的法典。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诉讼程序等主要方面的规定是正确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至今实施达16年之久,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得以全面推进和深入发展,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健康迅速发展,从而社会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到刑事司法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刑事案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犯罪分子在我们经济转轨,新的改革措施未能健全和出台,有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尚不完备,一些防范手段不严密的情况下,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犯罪,如金融领域里的诈骗犯罪活动,破坏国家税制改革的犯罪,公司管理方面的犯罪等。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涉外案件逐渐上升,跨地区流窜作案日益突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违法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犯罪情况的变化,无疑给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追究犯罪,审理案件,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和困难,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刑事诉讼法亟待进行修改的必然要求。②执法条件发生了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如何既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改革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新形势对司法机关提出更高要求。这些年来,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发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诸如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监狱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一系列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关的法律。另外,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公、检、法等执行机关的机构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队伍不断壮大,律师队伍也迅速发展壮大,素质不断提高,这些都使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成为必要和可能。正如列宁所说:“经验告诉我们,修改法令是必要的,因为遇到了新的困难时,修改法令就可以从这些困难中汲取新的力量。”因此,应当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实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是切实可行的措施。(2)以宪法为根本规定,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宗旨和根本的指导思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意志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各政党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作为行动的根本准则。同时,宪法亦是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和制定各项法律的依据,国家其他各项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与修改,其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各项诉讼制度,必须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定。例如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宪法这些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得改变或者突破,否则就是违反宪法的、没有效力的。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等权利,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其具体任务有:一是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这些任务实现的前提是确实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具体地讲就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情节轻重,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应当依据刑法哪些条款作出什么样的处理决定,等等。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统一的,是互相衔接、协调一致的。(3)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应当彻底贯彻执行的政策。国家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离开惩罚犯罪,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立法和司法活动都必须把惩罚犯罪分子作为首要任务予以实现。惩罚犯罪分子,首要的是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的杀人犯、强奸犯、放火犯、抢劫犯、爆炸犯等,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地经济犯罪分子;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予以制裁,不使任何应受惩罚的犯罪分子漏网。

保护人民。就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任务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是统一的、互相作用、相辅相成的。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本身就意味着对广大公民权益的保护,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不使无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保证不发生冤假错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积极措施。

为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上诉、申诉、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项诉讼程序方面,都有严格、具体、详细的规定。例如: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公民不受逮捕;发现不应拘留、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对于证据不足案件的嫌疑人,最终应宣告无罪;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政策法律精神宗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也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4)立足于中国国情,吸收外国有益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吸取外国的有益经验相结合,使其成为最具科学严密的刑事理论体系又富于最大适用性的实际知识体系。因此,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充分考虑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实际情况,民主与法制尚待加强的现状,司法机关科学技术手段、物质装备、管理水平等还较落后的状况,如若不从这些国情出发,制立、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是行不通的。但是,立足于国情,并非闭关自守。当今的世界是改革开放互相渗透发展的世界,中国改革开放正阔步向纵深发展,法制建设包括刑事诉讼应当与现代国际形势相适应。正如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生产规模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近半个世纪,世界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的改革,其中有的内容是反映了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的成果,对此应当吸取和借鉴。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就有权聘请律师,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吸收了此方面的经验。值得注意的是,吸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不是机械的照抄照搬,而是有选择的吸收适应本国国情有益的东西,使其真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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