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要的主体,因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最终形成须有法院、原告和被告,其分别执行着审判、控诉和辩护三种职能。从而可以看出,没有法院也就没有诉讼,就没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是继侦查、起诉后的一道“工序”。审判阶段决定着对刑事案件审查的发展和结局。它通过对自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全面审理和指导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以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何种罪,应否追究责任,以及判处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以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审判职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基本的职能。

(2)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主要权力有:①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②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理;③有权对案件调查取证;④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或者鉴定;⑤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⑥有权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重罪或轻罪的处罚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判决,对某些程序问题或案件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决定;⑦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查封和扣押被告人的财产;⑧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⑨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决的决定;⑩人民法院对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负责执行;⑾有权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并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等等。

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忠于事实真象,忠于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人民法院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中央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人民法院分别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监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即上级对下级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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