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定范围的劳动关系,即特定范围的劳动关系。其主要特征如下:(1)劳动关系有特定的主体。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包括有: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排除了不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如在生产过程中,除上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以外,还有一种关系,即劳动者彼此之间所发生的分工协作关系。它虽是与劳动过程有直接关系,但它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2)劳动关系的内容与实质是劳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它与劳动有着直接关系。这里所称的“实现劳动的过程”,是指参加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或者说是参加物质生产劳动过程和非物质生产劳动过程。根据这一特征,可把劳动关系与有些与劳动有关,但并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区别开来。如加工承搅关系,加工服装关系,作家或学者著作出版关系等等,虽然也是与劳动有关,但这些关系都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这些关系不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它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属民法调整的对象。(3)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规则。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确立了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集体成员,列入本单位编制之内,享有用人单位的各种权利,如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并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这一特征,就把劳动关系与有些和劳动有关,但并非是对方单位的成员,如与加工承揽关系、复印社复印关系相区别。加工承揽关系是承揽方按质、按量完成定做方交付的工作,保管好定做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定做方除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并定期领取定做或修理物品和按期付款。承揽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承揽人不是定做人单位中的成员,不遵守定做方单位的劳动规则。如定做方是个人,更明显地与用人单位主体不同。因此,这种加工承揽关系,虽然与劳动有关系,但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复印社复印关系也是如此。它虽与劳动有密切关系,但也有区别,同加工承揽关系相似。复印社只负责给复印方复印材料,取得报酬。复印社的成员也不是复印方单位的成员,复印社自有设备,自主独立工作,它与复印方不是一个单位的成员。不遵守复印方单位的劳动规则或劳动纪律。这些关系纯属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对象。这一特点是非常重要的,它把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些关系区别得非常明显。总之,凡主体资格不合格的,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不享有用人单位的各种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纪律,均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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