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劳动法的效力而言。具体讲,即指劳动法对什么人,什么单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依这一条规定,劳动法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主要调整在中国境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有下列两方面:(1)在中国境内的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即指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这里所称的“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劳动法适用范围广泛,与改革前相比,劳动法律、法规打破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职工不同身份的界限。过去的劳动法律、法规,一般适用范围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凡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统一适用劳动法。即包括固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民营企业、合资联营企业、紧密型或松散型的企业集(团)和个体经济组织。凡是与上述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打破身份界限的职工,包括干部、原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统称为职工或劳动者,均受劳动法保护,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凡是与中国境内的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严格依劳动法规定的各种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职工,不是都统一适用劳动法。适用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只限于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职工,由于情况不同,适用于不同法律来调整,如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适用于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来调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即干部)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具体讲,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仅限于下列三方面人员: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即原来干部称谓的人员;③包括通过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总之,劳动法适用的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执行公务员法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干部或工作人员。农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人员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日本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家庭保姆和在家中务工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也将随着深化改革劳动制度,会有更大的扩大,会有许多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其工作人员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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